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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名为"RP极差鸣人"贴子的 法学角度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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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翔空 发表于 2005-9-3 14:41:47 | 只看该作者
............
不怎么明白
2#
Legend 发表于 2005-9-3 14:44:09 | 只看该作者
法律上的解释..已经解释得好简单了.你仲唔明?
3#
 楼主| 胡三刀 发表于 2005-9-3 14:44:49 | 只看该作者
所谓价高者得 适用于合同未成立阶段

当然所有权未转移时 也可以换买主

只是要承担违约责任
4#
「千里走单骑」 发表于 2005-9-3 14:55:49 | 只看该作者
莫名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有必要解释那么科学伐?
5#
鬼影 发表于 2005-9-3 15:06:56 | 只看该作者
呵呵``这个人有意思```
6#
ALLENWEI 发表于 2005-9-3 15:07:45 | 只看该作者
是非常有意思~~em09em09
7#
Wilder 发表于 2005-9-3 16:50:57 | 只看该作者
鉴定结果:楼主吃的很饱
8#
旋涡鸣人 发表于 2005-9-3 16:53:10 | 只看该作者
Originally posted by 胡三刀 at 2005-9-3 02:40 PM:
物的所有权 无特殊约定 在交付时候转移
所以"天若的某一个人"是可以选择将标的物卖给其他人 是有权处分
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  承诺生效时候 合同成立且该买卖合同有效
MAXAM 可以 追究"天若的某 ...

分析得不过,今晚请你吃饭.[s:8][s:8]
9#
Eunsik 发表于 2005-9-3 17:42:46 | 只看该作者

楼主学法律的吧~~

同上~~
10#
追星 发表于 2005-9-3 18:57:47 | 只看该作者
其实....我是中立的..
不会帮谁...但...这样看文..

我已经看了多次...想买东西的maxma 也说了多次...

他未说价钱...已经给人买[抢]走了~

那为何你们多次说价高者得????em03

我只是看文论~真实的..我想只有他们三位才知~

你们再去他[maxma]发的帖看看..我引用给你们看看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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